第九条
已修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资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补助;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