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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