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组建或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