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

每方协商代表三至十五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尚未建立工会的,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