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其他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