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