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有效企业代表组织协商代表由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首席代表由该企业代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产业(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产业(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