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四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区域、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本区域、本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