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一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单独订立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