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区县(自治县)以下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本区域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内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订立的集体合同。本条例所称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区县(自治县)以下区域内的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内的行业职工代表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