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工资增长、维持或者降低的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