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