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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