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工资等专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