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