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有效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加盖印章。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