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