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