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