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