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