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一、二级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二)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三)其他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除流域性水闸外,对海塘沿线的涵闸实行塘闸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