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塘的受益范围或者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海塘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