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海塘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批准立项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设计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