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随意开除学生的,及时予以处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指导学校主动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