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随意开除学生的,及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指导学校主动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