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同级政府的各行政部门、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共同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