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残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发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