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