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