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饮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