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