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责任性脱销的,对食盐批发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