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