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