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三)土盐、硝盐以及用工业废渣或废液制作的盐;(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