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