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加工食盐。

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