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加工食盐。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