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二)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鱼虾等生物;(五)制盐企业的其他合法财产和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