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