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Chapter 4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Article 35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