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