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