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