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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