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