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