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