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