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捐款捐物,索要、变相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聘用有犯罪记录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或者不依法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设置心理辅导室,或者不依法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玩具、学习用品以及校服等生活用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定时间段内不允许本校未成年学生入校、留校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的;

(八)发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不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举报的;

(九)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