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和求助事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周边环境进行治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对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建立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安全与采购管理制度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监管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或者未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进行检查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到报告后不依法处理,或者不依法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报告人的;

(十)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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