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五章 家庭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防止其沉迷网络。对已经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心理辅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电脑中采用安全过滤技术或者陪同、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防止其接触不良网络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